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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改革研究以宁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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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教育领域下大力气改革教育考试与评价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错误的教育评价导向,破解了“应试教育”给基础教育带来的诸多问题。然而,随着考试与评价改革大刀阔
近年来,教育领域下大力气改革教育考试与评价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错误的教育评价导向,破解了“应试教育”给基础教育带来的诸多问题。然而,随着考试与评价改革大刀阔斧地进行,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针对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考试现状,目前,都基本采用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稳定,传统,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对知识的培养轻对能力的传授等种种弊端,不能体现教授和学习的过程性,这已经成为培养综合性、创新性人民警察的“瓶颈”。
一、民法课程考试改革与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辩证关系
执法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民权,在很多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必须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做出平衡。实践中,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民法,比如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要熟练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知识;治安管理过程中,警察要对人身权法运用的游刃有余,而基层派出所的绝大多数工作是处理民事纠纷,比如侵权纠纷、亲属关系纠纷、债权与债务纠纷等等民法问题。但长期以来,无论是公安院校的知识架构还是实践中的公安工作,一直强调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模块。目前,无论是公安法学知识还是公安业务知识,刑事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一直被奉为公安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私权神圣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应当具备“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安教育和公安实践工作,都是以“义务本位”作为出发点,强调人民警察的管理者角色,忽视执法过程中,对私权利的保护和尊敬,回到公安院校的教育当中,体现为对刑事方面和行政方面法律知识的重视,对民法等民事方面法律知识的轻视,“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公安院校作为未来人民警察的培养机构,应当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让未来的人民警察具备私法圣神的法治精神。民法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私法,以对公民的私法保护为宗旨,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私法即民法,缺乏对民法基本素养的培养,无疑将会导致人民警察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观念出现偏差,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只追求形式上的公正而忽视实质公平,不惜损害个人权利来实现社会正义。
而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检验学生学习结果的重要措施。任何教学模式,都离不开评价机制,而目前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运用最广泛的就是考试这种评价机制。我们在肯定考试这种评价机制的功能、地位等优势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考试存在的种种缺陷,在绝大多是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都是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具有决定性的还是卷面成绩的高低,这种评价机制,教学双方都重视考试,重视成绩,作为教育者,对学生的评价不仅仅是学生对书面知识的掌握,还应当对学生的技能掌握情况和学生的情感体验、对问题的探索能力以及与别人的合作精神等多方面进行评价。
现代教育的教学理念也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当客观准确动态的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老师最终对学生做出的成绩认定应当是学生学习民法课程历程的记载。作为未来的人民警察,应当是综合型和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在包括民法课程在内的整个法律的教学过程中,只有做到考试科学化、考试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考试内容过程化,才能引导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良性互动,克服学生片面追求卷面成绩的畸形发展。因此,民法课程考试改革与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关系是辩证的,深入研究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考试模式,才能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二、公安院校现行民法课程考试模式对于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障碍
(一)对考试目的存在误区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应试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从教育部到学校,一直在提倡教学改革,但现行公安院校的民法考试模式还是以闭卷考试为主,这就使师生都片面的追求卷面成绩的高低,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为例,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的民法课程,有配套的习题库,而期末考试的考题全部出自于习题库,那在民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即使教师重视“教”的过程性,但学生没有认识到考试的真正目的,其结果是为考试而学习,为考试而考试,这就使得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不能良性互动,学生只有在期末考试的前两周,突击被题库的答案,或者铤而走险在期末考试中作弊,而考试结束后将题库仍在一边的现象司空见惯,这种背诵题库的方式无论是知识的掌握还是对学生的评价都存在种种弊端,是学生不能领悟考试的真正目的,反而促使学生唯分数是论,并且滋生作弊等不良的后果。
文章来源:《考试与评价》 网址: http://www.ksypjzz.cn/qikandaodu/2021/0331/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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