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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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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2月25日上午,黄岛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毕某某等二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并进行了同步直播。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当庭宣判。部分公安干警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2月25日上午,黄岛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毕某某等二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并进行了同步直播。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当庭宣判。部分公安干警及被告人家属旁听该案。
经审理查明,白某某(另案处理)为在招收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培训中牟利,先后通过被告人毕某某、宋某某联系到作弊设备,并伙同毕某某等人对招收的考生进行作弊设备的培训。考试上午,被告人宋某某获取试题后,交由某大学在读学生帮忙作答,获取答案后又发送给江某(另案处理)。江某在考场外用发射器向指定考生发送答案。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宋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毕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承办法官黄惠芳表示,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秩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近年来以信息技术实施作弊的行为频发,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必须予以严惩。
《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考试与评价》 网址: http://www.ksypjzz.cn/zonghexinwen/2021/0226/1120.html